、被告常奔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刚、钱新及第三人强金龙委托代理人钱技平、韩琴到庭参加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2]武商初字第25号),原告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常奔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第四条,股东合营期限为十五年,自1996年6月17日至2011年6月16日,现修改为股东合营期限延长十五年,自2011年6月17日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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