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1月1日起在北京地区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的排放达到“京四”标准要求,从多方面严控污染物排放,保证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还北京一片蓝天。
关于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京四”
工程机械排放标准通知
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协同北京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北京市工商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北京市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销售网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已有部分不符合“京四”排放要求的产品封存待查。今后联合执法检查将形成常态化机制,以防止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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